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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一)各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为城市交通创造有利条件。特大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多层次、立体型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改变单一地面交通和以常规公共汽车交通形式为主的局面;重视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地下空间和通道的开发利用。
  (二)各市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006年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2008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
  (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有机地、系统地连接在一起,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
  (四)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加大投入,努力完善配套设施
  (一)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场站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建设的公共交通场站不降低周边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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