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各项经济政策,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与市场补偿机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改革正确导向,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有条件的城市在公交专用道上建设硬隔离设施和港湾式停车站,并初步建成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