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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探索实行低保渐退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要把新增就业人数和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认真分解落实,创造性地推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将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市指标完成情况。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继续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创业推荐项目补贴。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用于提高普惠制培训能力、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项支出资金。要保证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工作,对于挪用、挤占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发挥各民主党派等组织作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对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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