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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其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五)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培训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普惠制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至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至10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一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逐步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范围。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开展全民创业活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一)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二)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补贴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加大财政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四)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三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70%。
  七、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省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后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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