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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6年底前,市本级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市内城区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县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区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市内城区要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推进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逐步延伸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一点登陆、全省查询。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经费,要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年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全面实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2007年底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要切实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凡我省城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都可以参加普惠制免费培训。2006至2008年,全省完成培训城镇离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失业人员70万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60万人。
  (二)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搭建普惠制就业培训平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打破行业和地区、所有制界限,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大格局。省将组建冶金、焊接、数控机床操作等10个技术工人培训集团。以15所高级技工学校和70所高等职业院校(含办学点)为依托,建设85个省级高等就业培训基地;以75所技工学校、12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54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249所省级中等就业培训基地。培训集团和培训基地,作为普惠制培训的载体,面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
  (三)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基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培育培训品牌,着力提高培训质量。要结合各类学员的年龄、技能水平、文化水平和求职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也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互联网,开展远程就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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