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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最大限度安置原企业职工。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财政按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暂定3年。
  2.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至50%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比例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纳入省政府扶持计划的,省政府对各市实行分类补贴:在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对象,省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按30%给予岗位补贴。
  3.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各级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就业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实行分档补助。
  (六)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四、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省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并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继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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