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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依托街道社区,通过政府扶持,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全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四)支持发展民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省市财政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优先用于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各级政府和经办机构要制定使用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凡是安置上述两类人员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不予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支持资源枯竭地区以就业为先导发展接续产业。充分利用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机遇,实施项目牵动就业战略。要充分发挥现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努力提高生产加工能力,扩大就业岗位。新上重点项目和接续产业项目应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支持关闭破产企业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国企改革盘活有效资产,吸引各类投资,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七)全面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要以市、县(区)政府为单位,在劳务输入地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定期了解输入地辽宁籍务工人员的服务需求、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认真做好输入地辽宁籍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对外劳务输出的格局。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九)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按“一费制”标准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禁收取择校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增强中小城市和中小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扩大非农就业为导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就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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