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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

  2.珠江三角洲地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政府,对省分配给本市自筹资金整治农田的任务,要认真做好规划,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市政府要把整治基本农田方案于2006年第一季度前报省政府。
  (三)积极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为确保完成议案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一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这一反哺农业政策,落实好议案资金。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113亿元,5年共565亿元。其中,从省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093亿元,省级财政预算预留安排0.2亿元。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每年合计安排0.52亿元,5年共2.6亿元。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每年合计安排0.52亿元,5年共2.6亿元。各市、县(市、区)的资金,主要从市、县(市、区)留用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如果部分地区的该项资金不足以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补足。对不能足额落实议案资金的市、县(市、区),由省财政采取预算扣款或以拨抵缴等措施落实,以确保议案目标如期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强议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议案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水利部门在安排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议案工程项目时,要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套,提高建设效益。
  (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
  省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会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报市级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后提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议案专项资金。
  要制定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项目设计与专家论证、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等制度。县级农业部门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和效益要求等,切实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整理好验收资料存档。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市县自筹资金整治项目由市政府组织验收,省政府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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