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