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下达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