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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四)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项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九条除第(五)款之外的资料,其资质一般核定为暂定级。
  第十一条 以改制、分立、合并等形式重组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等级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乙级(含乙级)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的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达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升级条件,可以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升级。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升级,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
  乙级(含乙级)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结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勘察设计工作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交验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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