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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1月15日 深府办[2006]10号)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加速淘汰CFCs/CTC/哈龙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的加速淘汰工作;同时建立对仍然使用ODS的药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发布ODS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2006年1月15日前,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ODS淘汰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请市委宣传部、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二)组织对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1.2005年12月起至2006年4月,对参与创建活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期举办培训班(学员人数不少于150人)。
  2.2006年4月底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在线培训系统进行学习,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推动加速淘汰ODS法规、规章的制订。
  2006年4月底前,协调推动发布加速淘汰ODS的规章,并争取市人大支持,在即将制订的循环经济有关条例中列入有关ODS消费、销售的禁止性规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建立淘汰ODS举报热线。
  2006年2月15日前,建立对ODS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的举报热线,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转交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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