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本专项资金的专家顾问组织,主要成员由我市文化产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为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审意见。评委会按照相对独立、封闭操作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