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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意见》(粤府办〔2004〕62号)、《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的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总额3亿元,纳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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