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至2010年,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以及重大创新意义的文化项目,培育若干在全国同行领先的企业,文化产值规模进一步扩大。
4.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至2010年,在本市高等院校、文化企业及社会机构逐步形成一批教学和培训基地,负责本市文化产业相关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管理
(一)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简称文产办)。由文产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基地终审、认定、确定挂牌等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决定。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组成评审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为产业研究、基地评审、监督管理、评估决策提供专业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产办。
(三)文产办制订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规范认定程序,进行基地建设的初审、跟踪和管理等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基地建设采取政府支持、文化企业(集团)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二)文产办根据有关条件,对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审议,筛选出备选基地,并提出筛选意见。
(三)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审定基地。评审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5天。文产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或机构进行复核。符合认定标准的基地,由文产办予以公告,授予“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相应牌匾和证书。
五、政策支持
(一)经我市评定的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基地的评选。对新兴孵化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扶持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扶持资金应专用于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方面的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二)进入基地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享受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和深圳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措施。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入驻企业生产性用房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基地内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且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基地内引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申请用地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减轻文化企业的初期投入。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