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6 综合保险待遇申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停止缴费期间,可保留其个人帐户,或按规定领取个人帐户金额。
2.3.7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3 接受劳动保障监察
3.1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1.1 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3.1.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1.3 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3.1.4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3.1.5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3.1.6 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1.7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3.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2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了整改意见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4 调解劳动争议
4.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在本单位内先进行调解。
4.2 调解劳动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4.2.1 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4.2.2 调解机构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4.2.3 调解机构在30日内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4.3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1 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应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下列事项:
5.1.1 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1.2 办理备案登记。用人单位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所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失业保险金核发手续。
5.2 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作期限未满,或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以下事项:
5.2.1 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