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05]1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
(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部分 招工
1 制定招用人员简章
1.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招收工种、人数和招收方式、招收条件、招收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招用人员简章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
2 录取
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公布录取结果。
3 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第二部分 用工
1 建立劳动关系
1.1 订立劳动合同。
1.1.1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2 程序:
1.1.2.1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1.1.2.2 双方商定合同内容。
1.1.2.3 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1.1.3.1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1.3.1.1 劳动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