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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办幼儿园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费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幼儿园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享受国家对教育收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强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在具备用地条件的情况下,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标准,合理配置幼儿园用地;在用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采用叠建等方式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应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控规,否则不予审批,且必须按已审批方案建设,否则不予验收。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一)加强幼儿师范院校的建设,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和职业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适应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要增加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课程。
  (二)加强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到2010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95%。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幼儿园医师、保健员、炊事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共同开展对保育员的培训工作。严格实行园长持证上岗、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及保健医师资格准入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园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园长选拔任用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形成公平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良性机制。
  五、履职到位,切实保障幼儿教育发展顺利进行
  (一)依法做好幼儿教师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各级各类幼儿园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幼儿园要与在事业编制外招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保护教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各类幼儿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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