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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乡(镇)政府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加强对已转制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以营利为目的、保教质量下降、损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的幼儿园,将依法予以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
  (二)积极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促进民办幼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并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三)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积极鼓励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幼教点。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季节性、半日制、定时制及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园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农村早期教育服务网络,使散居儿童都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四)加强对小学举办学前班的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小学,要在2006年8月31日前取消学前班。乡、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每班要配备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要防止“小学化”倾向,禁止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且不得与儿童入学挂钩。
  (五)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审批。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原国家教委令第4号)的规定,对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城市幼儿园,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部门审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农村幼儿园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审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区(市)县教育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办园方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办园批准部门备案。区(市)县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城建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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