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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统计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各类考核办法和原则,对各区(市)县上报的地区生产总值等重要指标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实行下管一级。各区(市)县统计局要建立统计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县及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和报表的规范管理,防止“数出多门”,市级各部门在开展全市性的统计调查之前,要将调查方案和报表表式报市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完善制度,依法统计 
  (一)要加快统计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方法的应用。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部门统计工作主要由部门完成,政府统计部门要搞好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监测以及所需要的主要数据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和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方式,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数据准确。要大力推行“企业一套表”、“乡镇一套表”和“部门一套表”等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行“网上直报”的统计方法。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纵容。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四)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组织管理统计调查活动,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管理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统计事业的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统计人员和经费,对统计部门开展的常规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和统计执法等所需经费,要按现行体制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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