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构、编制管理
(一)体制改革后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仍延用原来的名称。
(二)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当地政府管理。
(三)乡、镇国土所为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其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编制为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
(四)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市)县不得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外设置与国土资源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或事业机构。目前已单独设立,并作为地方政府直属部门的统征、储备、交易等机构,应统一划归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管理。
五、资产及经费
(一)体制改革后,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设备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提供和保障。
(二)经区(市)县编办核定后的行政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行政执法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各种津补贴、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由区(市)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核拨。
(三)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事业预算管理,在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建立健全会计和系统财务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一)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体制改革期间,各区(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继续做好规划、执法等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各区(市)县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处和市国土资源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区(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初始状态。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