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