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6]检40号 2006年1月26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完善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法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价格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法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公平竞争和诚信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收费公示是指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委托人明示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法律服务机构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法律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
七、法律服务收费公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价目表(本、册)、价目牌;
(二)公告栏、公示栏;
(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八、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醒目位置对收费进行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