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共厕所配置要求
2.1.1 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应至少设置1座公共厕所。
2.1.2 集中活动区域、中心村(居住人数10000人以上)、居民点(居住人数400人以上)和集中种植区域应至少设置1座公共厕所。
2.2 公共厕所建筑要求
2.2.1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50平方米,建筑等级应不低于建设部规定的三类公共厕所的标准。
2.3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2.3.1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根据各区域经济条件和道路状况合理配置,并留有余地。
2.3.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间应建造在可通行载重量5-8吨级以上车辆的地方。
2.3.3 按不少于100人数或30户为一个收集点设置1个收集容器(间)。
2.3.4 收集容器间应根据所配容器数确定建造面积,使用容积240升标准收集容器,并配建4-6平方米的大件垃圾存放间。
2.3.5 收集容器间内墙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壁及地面应铺设贴面(地)砖,设置供投放生活垃圾的密闭口,有给水条件区域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暂未配置收集容器的收集容器间建设亦应参照此要求)。
2.4 生活废弃物运输车辆配置要求
2.4.1 收集车辆选型以人力三轮车为主,道路状况可通行机动车的区域应选型2吨以上机动压缩式垃圾收集车。
2.4.2 在收集点与垃圾容器间之间转运收集容器可采用自制运输工具。
2.5 废物箱配置要求
2.5.1 有人行道设置的道路两侧和集中活动区域应配置废物箱。
2.5.2 道路边废物箱设置间距应小于100米,集中活动区废物箱设置间距应小于50米。
3 住宅卫生设施
3.1 每户住宅应使用三格化粪池。
附件3:
上海市郊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质量标准(试行)
1 总则
1.0.1 为加强郊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本市郊区镇乡(街道)、工业(农业、科技)园区所辖村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1.0.3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必须做到作业文明、操作规范、安全生产,从整体上保障环境整洁。
1.0.4 镇乡(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