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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的通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5、经国税机关批准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6、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办商贸企业需上报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对外地来我市成立的商贸企业,要提供法人代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五)经营场所证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九)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十)经营场所录影录象的图片;
  (十一)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申请转正的商贸企业辅导期(临时)一般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料要求。
  (三)2006年3月16日至31日为国税机关审验阶段。
  国税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列入重点审核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逐户进行重点审核。对经过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区县国税局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XX国家税务局2005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戳记,并根据年审情况,调整其所属管理类别。对经年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区县国税局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四、年审问题的处理
  通过国税机关年审确认,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现有正式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税机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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