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县(市、区)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和粉煤灰、煤矸石等堆场后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进入条件的转产企业,要求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要优先安排。
(三)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生产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专项扶持资金市留成部分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五)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六)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给予支持。
(七)为保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按新型墙体材料与目前市场供应粘土砖的差价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由市、县(市、区)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差运价补贴。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河务、公安、电力、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全市治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