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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三、加强和改进投资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运转、依法监督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尽量减少行政手段,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方式转变,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信息发布和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提高调控的有效性。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二)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投资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要实行全过程的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项目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必须与挂靠的各级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与社会其他中介机构公开、平等地竞争。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统一组织,相互协调,做好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规范管理行为。要对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具有维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色彩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坚决废除。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防止变相审批和审批权力的横向转移,决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确保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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