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郑政[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围绕确立企业投资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改革现行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类项目企业仅需按规定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04年本)》,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录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市政府对县(市)核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并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郑州市2004年本)》(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由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扩大经济管理权限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备案工作加强管理,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企业备案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备案费用。企业持已完成备案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公示》表自行办理备案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