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要坚决做到不碰“高压线”,具体是:一是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平调、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二是绝不允许减少原本应有的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各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必须按照“三个增长”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不得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坚决防止“挤出效应”,严禁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三是绝不允许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四是绝不允许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同时防止虚报冒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上述“高压线”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如果出现一例乱收费的现象,坚决追究校长责任,就地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哪个县(区)出了问题,对县(区)长进行全市通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上报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加强监督,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安排使用、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免除学杂费及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细、情况复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保障这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使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财政部、教育部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经费管理工作,起草了相应配套管理文件。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我市的市情、县情,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经费管理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资金的拨付管理。自治区下拨的免杂费经费及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县(区)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区)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根据农村中小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地在校学生情况将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我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转拨各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及时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下拨到乡镇。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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