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
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举措,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全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我市根据自治区要求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政策落实。
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本级政府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