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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教育局关于
《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 2006年1月25日)


  农村义务教育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的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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