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规划、国土、房产、园林、市政、消防、环保、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