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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2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上市公司:
  现将《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对以上市为目的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本《规定》中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指计划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的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批准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商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或经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采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三、拟上市企业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
  四、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项目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中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付款不低于20%,付款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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