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四项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按照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要求,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改革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区县(自治县、市)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原则;
(五)坚持向国家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倾斜的原则;
(六)坚持划分免费学校范围、学生有序流动的原则;
(七)坚持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步骤
第四条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免除在全市农村地区和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