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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的紧急通知 
(陕政发〔200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要求,经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调查摸底、反复核实情况,省政府决定对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闭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共184户,具体名单附后)。

  二、关闭原则

  各市(区)政府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分期分批依法实施关闭。

  三、具体步骤

  (一)立即采取停产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吊销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停供并处理火工品;安全监管部门收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电力部门停止电力供应。

  (二)按计划分批依法实施关闭。要拆除生产设备、供电设施、通信线路;炸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关闭任务。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从严执法,依法实施关闭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已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限期整改。截至2006年6月30日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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