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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全省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全省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全省消防安全防控体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构建全省消防安全防控体系的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省预防和控制火灾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造平安辽宁,建设和谐社会,现就构建全省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单位独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实施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通过全省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使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一般火灾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零。

  二、体系架构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领导本地区做好消防工作。要把消防工作责任分解到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新闻出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明确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考评问责机制,层层抓好落实。

  (二)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并演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工作水平,形成“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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