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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以打击无证营运为抓手,加强交通、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开展集中整治。加大对站外组客、车辆外挂、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客运承包管理,完善客运承包管理办法,通过规范承包行为、缩短承包周期等办法,消除客运线路私下炒卖现象。严禁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日常监管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强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理)等操作规范。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道路运输业务网络管理系统,规范业务流程。
  (四)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合理调整对客运班次、运价等方面的管制,切实加强对货运企业的政策调控,努力减少超载、低价等无序竞争现象。根据运输业务特点确定道路运输组织规模,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整合实现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五)提高科技创新和信息服务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信息服务平台。以全省道路客运站售票系统联网为重点,加快道路客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以网上行政许可系统为主线,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形成数据资源共享、内外门户统一规范的运政管理信息服务网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
  (六)努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围绕“三关一监督”(市场准入关、人员资格关、车辆技术关,车站门检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引导运输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管理装备、事故救援、重大事故和险情预警系统建设等的投入。加强运管、路政、稽征、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营运驾驶员违章淘汰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客运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发展责任。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由各级政府牵头制定执行,各级交通、财政、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当地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对农村客运发展的扶持,理顺交通管理体制,推进城乡运输一体化。
  (二)努力保障道路运输发展和管理资金。每年按照规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道路运输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要同时保障必要的道路运输管理经费。鼓励各地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吸引民资、外资参与客货运站场等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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