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解执法职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执法依据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有利于平行执法机构和岗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在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机制上,按照《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既要明确违法乱作为的责任,也要明确违法不作为的责任;既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资格审核确认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职责授予来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
(五)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通过采取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问卷调查、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等方式,组织开展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上级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同级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政府对部门、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作为总体绩效评议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绩效评议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