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确定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
近几年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政府所属各执法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在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实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要求,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以及缺少执法责任制的长效保障机制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明确重点,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工作上,应当着重加强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领导体系建设,及时调整、充实领导人员。要把促进县乡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保障机制上,要结合建立科学、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
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并将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标明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注明制定机关和生效时间。各级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梳理结果审核确认后汇集成册,形成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尚未完成执法依据梳理的,应当尽快完成;已经完成的,应当按照《意见》规定对照检查,特别是根据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修订完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既要在职责上注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又要注意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的差别。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要注意部门执法职权的划入、划出,凡行政处罚职权已经相对集中的,原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划出的职权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