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进科技兴林和品牌战略。科技扶持政策要打破行业及所有制的限制,积极扶持林业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山活动,将辽东山区综合开发、果材林基地建设、乡土树种的开发利用及以中草药、食用菌、山野菜、干坚果种植业和以林蛙、鹿为主的珍稀动物养殖等特色产业的发展纳入科技政策的支持重点。对山区综合开发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研发和转化成果,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积极保护和培植辽东山区的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不断培植农林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及其产品的品牌,进一步提升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品牌产品及开展新品种保护和原产地认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五)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森林资源产权,鼓励森林资源的流转、盘活与变现。鼓励开展招商引资,以多元化、多渠道、多主体投资方式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允许外国人投资开发不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的林业产业项目。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投资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
(六)认真落实农林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对农林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林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对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要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的13%扣除率。国有育林基金可以用于山区综合开发中的林业产业发展。
各级金融机构要对符合国家信贷和产业政策的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优先信贷支持,重点支持从事农林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支持发展农林产品精深加工和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允许以林地林木资源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允许银行对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转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各级财政对农民利用贷款发展符合政策导向的林业产业,应给予贴息扶持。各类涉林企业要强化信贷诚信意识,建设诚信企业,以良好的诚信吸引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