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渔船的管理,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渔业船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船员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舶进行登记,做好规范化管理。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刺网网目不得小于6.5厘米。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10%。
  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其他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渔区、禁渔期的设置,由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地)行政水域禁渔区、禁渔期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渔业资源状况、繁殖特性,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二十五条 对卤虫卵等高原湖泊特种稀有的渔业资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湖禁渔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渔业捕捞。
  在自然保护核心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内的水域,不得进行捕捞。
  第二十七条 向天然水域投放鱼苗及鱼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分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