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通安全联合管理站,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任站长,一名辖区交警兼任副站长,农机部门派人参加,同时聘用不少于3名专职交通协管人员,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2006年年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同时认真做好对驾驶人考试员的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业务技能培训、考核、评定工作,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车辆准入关。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员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检、公安部门对检测站要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员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6月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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