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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巩固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置工作新格局,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和指导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各地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性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不断拓宽安置渠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对因精简、改编而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6年安置计划。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5〕89号)精神要求,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完善政策规定,不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信访接待和重点工作对象思想转化工作。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和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从而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进程,确保自治区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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