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务公开报告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执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情况;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人民群众中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明确职责,搞好培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体系,采取问卷调查、点评政务网站等形式,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制度是否落实,成效是否明显等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市和区县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督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制定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办法,确保政务公开制度在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中得到落实。
建立政务公开问责及追究制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号)的规定,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的区县和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或虚假公开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等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 (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主动抓,切实履行职责。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市纠风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委、市信息化办、市政府新闻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抓政务公开的整体合力。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健全相应的组织,保证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把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地区县政府的部署,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推进政务公开,核心是加强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为推进政务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