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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要切实抓好各级政府部门的内部公开。主要包括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履行职责情况;大项办公用品采购情况;干部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分类目录,区分不同情况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内容要定期公开,经常性工作要长年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要严谨规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公开要按照政务信息的性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按照《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 17号)的规定,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要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承办部门要说明理由并须经上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批准。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公开后要认真抓好落实;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灵活多样。
  要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通过最直接、最简便、最有效的形式加以公开。同时积极探索符合时代特征和群众要求的政务公开形式。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依据《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办事)信息,要及时在政务网上公开。需要向本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要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开。积极推行网上政务和网上办事,通过电子网络逐步实现统一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加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各类政务大厅建设,通过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窗口式办理”的形式,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推行政务论证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结果进行公开。坚持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免费向社会发放《天津政报》。继续采取政府公告、公报,开设咨询电话,设立公开栏,建立“点题意见箱”、实行群众点题公开,编写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务。
  五、健全落实政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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