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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精神,成立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召开全市大会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要求,于2006年1月10日前,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月至6月)。
  各单位要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进行自查自纠,查纠结合,自查要达到100%。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市领导小组将深入现场,进行工作指导。6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逐级检查阶段(2006年7月至9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所管辖乡镇及有关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结束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掌握情况,对各单位工作展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在自查自纠、逐级检查阶段也可选择一些单位跟踪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单位针对查找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召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1月至6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在整改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回头看”,组织各单位开展互查工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进一步巩固成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市领导小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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