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四、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机制;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区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以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度;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五、进度安排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工作进度部署,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自2005年12月开始,到2007年底完成,分六个阶段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