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精神,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决定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调查与严肃查处的原则,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效能监察,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担任,副组长由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市监察局局长梁文忠担任,小组成员为:市规划局纪检组组长刘胜利、市纪委常委汤海南、市规划局副局长尹海林、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王春珍。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海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