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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使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1名负责同志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现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和措施严格实施。
  三、消防安全工作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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