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中坚决做到“三个不搞”,即坚决不搞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项目。严把质量关,防止出现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的现象。不允许人为设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检查的禁区,对因人为设置禁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该地区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令)的要求,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程,并形成制度。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近期,应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先由企业开展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安全措施是否强化、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具体方案由省安委会另行下达)。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务必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